海寧市久久在線網吧,辦公室地址位于絲綢之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嘉興,海寧市海昌街道洛隆路569、571、573號皮都路2、2-1、2-2號,于2005年09月23日在嘉興成立,我單位主要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零售:預包裝食品、乳制品&
聯系方式
- 單位地址:
- 海寧市海昌街道洛隆路569、571、573號皮都路2、2-1、2-2號(三樓)
- 聯系人:
- 沈志杰
- 聯系人手機:
- 13666741917
- 郵政編碼:
- 314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706591508 |
手機號碼 | 1366674191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寧市久久在線網吧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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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之棟 | 100% | 人民幣25萬元 |
海寧市久久在線網吧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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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變更 | 潘之棟 [新增] | 沈志杰 [退出] | 2020-01-06 |
企業聯絡人員 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潘之棟;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謝江妹;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沈志杰;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沈志杰;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20-01-06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7-06-23 |
企業聯絡人員 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沈志杰;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沈志杰;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俞曉杰;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鄔春曉;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7-06-23 |
經營范圍業務范圍變更 | 互聯網上網服務(憑有效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營);餐飲服務、食品銷售(憑有效許可證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互聯網上網服務(憑有效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營);零售:預包裝食品、乳制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2016年9月08日)& | 2017-06-23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沈志杰; 出資額: 25; 百分比: 100% | 姓名: 鄔春曉; 出資額: 20; 百分比: 100% | 2013-09-10 |
注冊資本變更 | 25 | 20 | 2013-09-10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沈志杰 | 鄔春曉 | 2013-09-10 |
住所變更 | 住所: 海寧市海昌街道洛隆路569、571、573號皮都路2、2-1、2-2號(三樓); 郵政編碼: 314413;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海昌街道 | 住所: 海寧市丁橋鎮利群村勝利組; 郵政編碼: 314413;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丁橋鎮 | 2013-09-10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沈志杰; 出資額: 25; 百分比: 100% [新增] | 姓名: 鄔春曉; 出資額: 20; 百分比: 100% [退出] | 2013-09-10 |
海寧市久久在線網吧的行政處罰
海文罰決字〔2015〕第006號 | 海寧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 | 海寧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海文罰決字〔2015〕第006號 當事人:海寧市久久在線網吧;投資人:沈志杰;住 所:海寧市海昌街道洛隆路569、571、573號皮都路2、2-1、2-2(三樓);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81000080200;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證號:400012。 2015年3月1日1時20分至1時41分,我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對位于海寧市海昌街道洛隆路569、571、573號皮都路2、2-1、2-2(三樓)的海寧市久久在線網吧進行檢查,現場查獲當事人涉嫌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行為。經本局領導批準后,于次日立案調查。3月9日下午,辦案人員對當事人即網吧負責人沈志杰做了調查詢問筆錄。現已查明,2015年3月1日1時20分海寧市久久在線網吧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有49名消費者正在上網消費。當事人擅自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行為,對網吧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產生了負面影響。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于8時至24時。”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現已取得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有: 證據一:《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現場執法程序合法與執法人員前去檢查時當事人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仍在從事經營活動的現場筆錄; 證據二:現場照片證據3份,證明當事人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違法事實存在的視聽資料; 證據三:網吧收費系統截屏1張,證明當事人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違法事實存在的視聽資料; 證據四:趙凡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網吧現場負責人趙凡身份信息的書證; 證據五:網吧負責人沈志杰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3頁,證明當事人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當事人陳述; 證據六:網吧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適格的書證; 證據七:沈志杰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身份信息的書證。 本局通過調查取證,認定當事人作為違法行為的主體適格,主觀方面因當事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導致了客觀方面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違法行為的發生,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本局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寧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海文罰先告字〔2015〕第 006號)后,當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鑒于當事人在違法行為被查獲后能立即清退上網消費者,停止超時經營,主動減輕危害后果,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具有從輕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中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決定給予從輕處罰。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同時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中第(四)項“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之規定,對照《海寧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體育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海市文〔2013〕41號),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并處2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寧市工商銀行(錢江東路2號)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或海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海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寧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015 年3月20日 | 2015-03-20 | ||
海文罰決字[2015]第006號 |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體育局) | 海寧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海文罰決字〔2015〕第006號 當事人:海寧市久久在線網吧;投資人:沈志杰;住 所:海寧市海昌街道洛隆路569、571、573號皮都路2、2-1、2-2(三樓);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81000080200;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證號:400012。 2015年3月1日1時20分至1時41分,我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對位于海寧市海昌街道洛隆路569、571、573號皮都路2、2-1、2-2(三樓)的海寧市久久在線網吧進行檢查,現場查獲當事人涉嫌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行為。經本局領導批準后,于次日立案調查。3月9日下午,辦案人員對當事人即網吧負責人沈志杰做了調查詢問筆錄。現已查明,2015年3月1日1時20分海寧市久久在線網吧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有49名消費者正在上網消費。當事人擅自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行為,對網吧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產生了負面影響。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于8時至24時。”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現已取得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有: 證據一:《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現場執法程序合法與執法人員前去檢查時當事人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仍在從事經營活動的現場筆錄; 證據二:現場照片證據3份,證明當事人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違法事實存在的視聽資料; 證據三:網吧收費系統截屏1張,證明當事人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違法事實存在的視聽資料; 證據四:現場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網吧現場負責人身份信息的書證; 證據五:網吧負責人沈志杰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3頁,證明當事人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當事人陳述; 證據六:網吧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適格的書證; 證據七:沈志杰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身份信息的書證。 本局通過調查取證,認定當事人作為違法行為的主體適格,主觀方面因當事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導致了客觀方面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違法行為的發生,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本局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寧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海文罰先告字〔2015〕第 006號)后,當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鑒于當事人在違法行為被查獲后能立即清退上網消費者,停止超時經營,主動減輕危害后果,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具有從輕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中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決定給予從輕處罰。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同時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中第(一)項“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之規定,對照《海寧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體育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海市文〔2013〕41號),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并處2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寧市工商銀行(錢江東路2號)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或海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海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寧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015 年3月20日 | 2015-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