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市許村心悅網吧,辦公室地址位于絲綢之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嘉興,許村鎮家紡城南路24號二樓,于2004年02月17日在嘉興成立,我單位主要提供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零售:預包裝食品,乳制品
聯系方式
- 單位地址:
- 許村鎮家紡城南路24號二樓 -
- 固定電話:
- (0573)
- 聯系人:
- 朱明
- 郵政編碼:
- 314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海寧市許村心悅網吧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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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 | ||
朱明 |
海寧市許村心悅網吧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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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憑有效許可證經營),零售:預包裝食品,乳制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5日) | 許可經營項目: 互聯網上網服務(憑有效許可證經營) | 2012-10-30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朱明; 出資額: 25; 百分比: 100% | 姓名: 楊昆; 出資額: 25; 百分比: 100% | 2012-07-31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朱明; 出資額: 25; 百分比: 100% [新增] | 姓名: 楊昆; 出資額: 25; 百分比: 100% [退出] | 2012-07-31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 一般經營項目: 互聯網上網服務(憑有效許可證經營) | 2012-07-31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互聯網上網服務(憑有效許可證經營) | 許可經營項目: | 2012-07-31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朱明 | 楊昆 | 2012-07-31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楊昆; 出資額: 25; 百分比: 100% | 姓名: 朱明; 出資額: 25; 百分比: 100% | 2007-11-14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楊昆 | 朱明 | 2007-11-14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楊昆; 出資額: 25; 百分比: 100% [新增] | 姓名: 朱明; 出資額: 25; 百分比: 100% [退出] | 2007-11-14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110 | 2007-09-12 |
海寧市許村心悅網吧的行政處罰
海文罰決字〔2016〕第032號 | 海寧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 | 海寧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海文罰決字〔2016〕第032號 當事人:海寧市許村心悅網吧;投資人:朱明;住所:許村鎮家紡城南路24號二樓;營業執照注冊號:330481000007143;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證號:400030。 2016年8月30日20時07分至21時53分,我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檢查,現場查獲當事人涉嫌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行為,經本局領導批準后,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調查。2016年9月1日,執法人員對委托代理人劉某做了詢問筆錄;9月6日,辦案人員前去公安部門取得了孔某某的戶籍信息證明。現已查明,2016年8月30日下午梁某某在該網吧登記上網,坐在13號計算機上網玩游戲,當晚梁某某有事暫時離開13號計算機時讓孔某某代他打游戲,梁某某回來后站在孔某某邊上看他打游戲,直到被前來檢查的我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查獲。當事人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行為,擾亂了網吧市場的經營秩序。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并記錄有關上網信息。……”之規定,當事人行為已構成違法。 現已取得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有: 證據一:《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現場執法程序合法與當事人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的現場筆錄; 證據二:孔某某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2頁,證明當事人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證人證言; 證據三:現場照片證據3份,證明違法事實存在的視聽資料; 證據四:網吧收費系統截屏1份,證明收費系統登記的13號計算機消費者個人信息、消費時間的視聽資料; 證據五:劉某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3頁,證明當事人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的當事人陳述; 證據六:當事人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和《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適格的書證; 證據七: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網吧投資人朱明授權委托劉某處理本案相關事宜的書證; 證據八:網吧投資人朱明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網吧投資人身份的書證; 證據九:劉某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書證; 證據十:孔某某的戶籍信息證明,證明證人身份的書證。 本局通過調查取證,認定當事人作為違法行為的主體適格,主觀方面因網吧工作人員工作疏忽,導致了客觀方面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違法行為的發生,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本局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海寧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海文罰先告字〔2016〕第 032號)后,當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鑒于當事人在違法行為被查獲后,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減輕危害后果,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具有從輕情節,決定給予從輕處罰。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同時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中第(三)項“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之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并處5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寧市工商銀行(錢江東路2號)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或海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海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寧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016 年9月22日 | 2016-09-22 |